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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运保险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无论从保险基本概念还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致的。
  目前,以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英文保险单大都是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准据法的。该法的第3条第: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明文规定或商业习惯,扩大其承保范围,向被保险人赔付因海上航行前后发生于海上或陆上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保险应就运输全程所发生的危险,向被保险人提供连续、不间断的保险。从这一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保护因集装箱化而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式联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风险,从体制上讲是相适应的。                      
  此外,从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能提供适应于集装箱化和国际多式联运下的“门到门”运输的全程货物保险体制。以目前世界各国保险市场上一泛使用的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为例,根据该条款第:条(运输条款)中所规定的“仓到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不论贸易当事人之间对于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的时司和地点等的约定有什么差异,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其他场所时开始,至进入最终目的地沟仓库时止(但有时有卸船后60天的限制或其他约束),货物保险均应对货物运输给予全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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