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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摄影合同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登记字号:_______
  兹为下列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订定本合同,载明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合同所附表格的约定事项详细记载;该表格所载双方约定事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的品质及品质无瑕疵。
  第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乙方免除给付义务,甲方亦免给付价金,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对甲方无利益时,甲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经甲方同意的,合同以重新协议的内容继续。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迟延给付的,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第四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摄影等工作有瑕疵的,甲方除可定7日以上的期限请求乙方重新制作或修补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乙方不于前款所定期限内重新制作、修补,或其瑕疵不能修补或修补显无意义的,甲方除可径行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第五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给付迟延的,甲方可径行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  甲方于约定的化妆、试穿、摄影等期日内,应配合乙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日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应以书面定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条  甲方应于约定的选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选择毛片,于约定的取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取回相片。甲方不于约定的期日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应订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自该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双方同意甲方不于第一项期限内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经保管六个月后可请求收取报酬及保管费,并销毁毛片或照片,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因合同终止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甲方选定部分的底片、毛片,其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应连同照片同时交付予甲方;未经甲方选定部分的底片、毛片,乙方应予以销毁。
  第十条  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合同完成的摄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为其他使用或利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其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衣物、工具或场所等,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
  第十二条  乙方可收受定金,其金额于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范围内,由双方约定于附表中。
  第十三条  租借的礼服无灭失、毁损情形时,乙方应无息返还收受的押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计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合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民法通则、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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