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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较之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范围上有所扩大。这类合同有以下特点:其一,它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二,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干预;其三,在变更或者撤销之前该合同是有效的。
  变更权与撤销权是有区别的。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归于消灭;变更权的行使则并不是使合同归于消灭,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为鼓励交易,《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如果当事人既要求变更也要求撤销的,根据该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变更的要求,只有在难以变更合同,或者变更后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利的情况下才应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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