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转质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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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