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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六万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合同上免责条款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太平保险公司被判赔钱。昨天,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67071元。
  去年12月1日,冯先生的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071元。冯先生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到该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冯先生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有冯先生名字的投保单。这份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该笔迹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因此,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7071元。
  据法官介绍,之所以会出现签名不符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大多会授权车辆的销售单位在售车时代为办理销售保险合同事宜。而售车单位为了收取代理费,在办理投保事宜时一味求快,擅自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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