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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共同共有财产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1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在实践中,除了所有权人以外,其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大致有以下几类:
    1、抵押权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抵押合同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担保条款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此时抵押权人即取得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成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
    2、质权人。质权人因担保合同占有质物,但在合同期限未满时,质权人并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有当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方可对质物折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取得处分权,从而成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
    3、留置权人。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依照合同关系依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当合同届满超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对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折价或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合同届满时,债权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留置财物,是留置权人,但只有超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有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的可能,即取得对财物的处分权。
    4、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上述条件成立时,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
    5、行纪人。所谓行纪人,就是在行纪合同中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以实现他方利益,并以此获得报酬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行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
    如果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标的物的,其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效果如下:
    1、该买卖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的,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如权利人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生效;如权利人未予以追认的,处分认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应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即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得,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如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即买方是善意、有偿、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的,买受人应因善意取得而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因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在买受人无偿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认为所有人可向买受人提起所有权返还之诉或不当得利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形,规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在审判实践中,通过法律解释方法适用善意取得。
    3、标的物的所有人在承认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后,受让人因此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标的物的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其所受利益。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就不能被划分为丈夫、妻子各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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