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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能否继续有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一、问
2000年10月23日签订某合同,合同履行期限5年,自当年的11月起计,而在当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一行政法规,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的行为已违反了该行政法规,则此时是否能认定合同无效,该法规是否可以约束该合同的效力?
二、答
按你所述。这一合同应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于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一行政法规前,本合同并未违法。但这一行政法规生效后,合同即不能继续履行,因为其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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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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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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