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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7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附件一:           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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