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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自我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近日,丘北县工商局接到一个投诉电话:一手机店主因消费纠纷与顾客打闹起来,要求消费者协会前来调解。
  原来,家住树皮乡的沈某花了520元在县城杨某的手机店内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可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通话故障,于是其找老板要求免费维修。店主杨某以销售之前有“约定”为由拒绝维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杨某在销售手机时向沈某开具了一份售货凭证,并注明:无人为损坏的一个月内保修(排线或显示屏除外)。杨某称:“故障是排线接触不良所致,因有约在先,不在保修范围。”
  执法人员表示:杨某“排线或显示屏除外”的约定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是一种自我免责行为。据此,执法人员责令杨某向沈某免费提供手机维修服务,并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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