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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面积有误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居间合同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居间购买本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沪南路2688弄196号301室房屋(产权人系第三人黄某),被告在该合同上明确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89平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20,000元。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10000元。后原告经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得知,上述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87.58平米,原告即向被告提出不再购买上述房屋,并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但被告不同意返还,称该款已交第三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10000元。
  庭审中,法院追加第三人黄某参加诉讼。第三人承认收取了定金10000元,但第三人只知道原先房价为1005000元,而后被告打电话给第三人称:原告不要买该房了,于是第三人以970000元的低价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他人,由于原告违约第三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第三人有权没收该定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居间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瑕疵,但鉴于被告收取原告的意向金已转交给第三人,故应由第三人黄某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三人是否有权收取原告转交的意向金。根据事实,被告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居间合同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在房屋总价、建筑面积、定金数额上均存在差异,原告在签订居间合同三日后以房屋面积不符为由电话通知被告不再购买该房屋,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第三人无权收取意向金,被告在服务过程中虽有小瑕疵,但该意向金毕竟是由第三人收取,所以理应由第三人返还原告意向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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