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担保

抵押权的标的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决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土地。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