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订立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或者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该承诺有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