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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长期以来,电信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与电信用户建立了各种电信服务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未与对方协商”。事实上,对此的准确理解应该是: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不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含义为,电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电信用户协商的合同条款。
  电信格式条款的利弊
  格式条款的大量运用所带来的效益是明显的:(1)节省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格式合同的出现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只需一方提出全部条款,另一方概括地承受或拒绝即可。(2)格式合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不难想象,如果电信运营商要与每位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逐一协商并根据不同的协商结果订立不同的电信服务合同,整个社会就根本谈不上任何效益可言。可见,电信运营商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体现了简便快捷原则,顺应了现代生活的节奏,提高了交易效率。(3)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交易安全,避免诉争,利于通信市场的稳定。格式合同一般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分配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当事人的责任和后果明确。
  然而,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说来,对电信经营者拟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作为承诺人的用户,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承诺,不允许提出新的要约,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在法理上对格式条款合同还称为“服从合同”或“定式合同”,指的就是对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基本特征。由于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系由电信业务的经营者预先拟订,加上格式条款使用人的行业垄断以及对该行业格式条款制订的垄断权利,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以及与电信运营商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从根本上动摇了民商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权利义务以相反的内容对接,即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换,并根据其意志调整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有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这些格式条款规避法律,违反法理,直接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失衡;有的地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制订的格式条款内容含混、权利义务不明确,并带有明显免除其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或排除用户权利的内容。实际上,在各国的格式条款的称谓中,英美法中的unfaircontractterms(不公平合同条款)最能直接地揭示出立法应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
  合同法为格式条款立“标尺”
  正是基于格式条款合同的上述特征,合同法和民法学界无不认为应当承认格式条款合同并充分发挥其长处,同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明确提出了四方面的限制:
  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以及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如果格式条款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用户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请注意是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电信经营者在拟订格式条款合同时,应对免除或者限制性条款作出专门的提示性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履行说明的义务。给予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中设定的免责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提出说明要求时,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电信经营者,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免责格式条款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电信格式条款亟待规范
  笔者认为,规制电信格式条款的主要任务是促使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制订电信格式条款时,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公平和诚信原则。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制订格式条款时,要征求消费者组织、电信服务消费者代表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以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格式条款的意见,切实维护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合法、正义和公平;
  2,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制订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时,应体现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以避免企业遭受偶发或无法负担的损失为限,法律对这种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有所作为;
  3.电信管理部门应尽快依法规范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目前可以考虑制订一部《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并建立相应的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监督机制,如格式条款的备案审查制、公开查阅制、听证制及公告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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