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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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