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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王某与刘某系多年的好朋友,王某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机关工作的刘某,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某银行贷款8万元,刘某碍于情面,没有和妻子赵某商量便答应了,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刘某也未将该事告知妻子。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王某生意一落千丈,遂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银行便要求刘某、赵某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朱某以自己并不知情为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遂将刘某、朱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刘某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保证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尽到审慎义务,即应当对成年保证人刘某的婚姻状况、该保证是否征得赵某同意及刘某、赵某夫妻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等情况予以核实,因银行的疏忽或是制度上的缺陷,没有真正落实,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最后,法院判决赵某对王某的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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