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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发布时间:2014年4月7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也涉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是设立和终止法人的行为,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受其设立目的及其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的限制,故此,不同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二者的范围完全一致。
  法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书的其他内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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