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常识

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5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 
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 
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 
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 
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