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563629009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新闻
合同履行
合同保全
合同效力
成功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合同新闻
合同履行
合同保全
合同效力
成功案例
合同义务
合同范本
合同法规
合同担保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
合同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常识
请求权竞合
发布时间:
2016年2月2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请求权竞合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诉合起诉。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反担保的规定
2.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3.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有提货义务吗
4.保管制度
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