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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友同游出事故,驾驶人补偿6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1月3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南京日报报道】 好意邀请同学出行游玩,谁料路上发生交通意外,同学被抛出车外并当场死亡。为此,该同学的父母将驾驶人以及车主告到法院索赔56万元。近日,秦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驾驶人补偿原告损失6万元,车主补偿2万元。

车胎意外爆裂,同学当场死亡

今年“五一”期间,张文祥的同学李海从杭州来看望他。正巧张文祥准备带着家人去扬州瘦西湖游玩,李海决定跟他们一起去。

5月3日上午,张文祥开着公司配给他使用的吉普车,带着妻子、2岁多的女儿、岳父、岳母以及李海出发。当车行驶到宁通高速仪征段时,吉普车的左后轮突然爆裂,车子一下子撞上了高速公路右侧护栏。随后,后面的一辆货车也撞上了车子的尾部。张文祥的岳父和李海当场死亡。后经医院抢救,张文祥的岳母也不治死亡,他的女儿肾脏严重受损。而张文祥夫妻都只受了轻伤。

当天下午,扬州市公安局宁通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因为车辆左后轮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张文祥及货车司机都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同学父母状告驾驶人索赔56万元

事后,李海的父母从杭州赶来,张文祥主动承担了李海父母的所有食宿费用,并借给他们3万元处理相关事宜。但李海的父母还是不能原谅张文祥。今年8月,他们一纸诉状将张文祥及其公司告到秦淮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6万元。

庭审中,李海的父母表示,张文祥邀请李海搭他的车去扬州游玩,两人之间便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张文祥有义务将李海安全送抵目的地,现李海死亡,张文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但张文祥认为,他与李海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车辆爆胎纯属意外,他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责。但张文祥表示,他对发生事故感到歉疚,愿意适当做出补偿。

车辆所有人、张文祥的公司辩称,张文祥的驾车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与公司无关。

基于双方特定关系,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在本案中,张文祥是作为同学身份邀请李海游玩。根据逻辑推理,张文祥作为好意的一方,并没有想与李海签订合同或是得到报酬,李海也没有想到出现风险以及风险出现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因此,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行为,只是一种情谊行为。李海的父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应予驳回。

从另一方面考虑,张文祥已尽到注意义务,他也付出了车辆严重受损、家人死亡的巨大代价,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但考虑到张文祥只受了些轻伤,其经济条件较好,与李海之间又是关系特别好的同学,张文祥适当地给予补偿也是符合情理的。据此,法院判决张文祥扣除3万元借款外再补偿李海父母3万元,张文祥所在的公司作为车主补偿2万元(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好意同乘”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专家: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顺带同事、邻居甚至陌生人。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驾驶人应该承担责任吗?对于这种“好意同乘”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家呼吁,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

“对于‘好意同乘’问题,法学界一直未有统一意见,各地法院都有过不同的判决。”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眭鸿明介绍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在一篇论文中,曾经写到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认定。杨立新认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眭鸿明表示,对于这类案件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驾驶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没有过错的驾驶人,法官可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价值判断,判决给予一定的补偿或是不予补偿。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说,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法律应当给予车主或驾驶人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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