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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中国劳务关系带回法制体系

发布时间:2015年4月6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绝不意味着就不利于企业发展。国内企业应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燕山大讲堂改革开放三十年系列——“中国劳动法制30年变迁、现状与未来”10月19日在京召开,论坛中《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坦言,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开始实施至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更有不少企业以集体裁员来规避劳动法。他指出,在过去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劳动法被严重的边缘化,甚至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观念。那种以牺牲劳动者利益来发展经济的模式是“竭泽而渔”,已经使得劳资关系产生巨大的冲突。《劳动合同法》是在政府是主导下和谐调整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一次全民劳动普法大教育,是将中国的劳务关系带回法制体系。

论坛上有不少来自长三角、珠三角的中小企业主提出,在人民币升值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目前沿海出口加工型企业的经营状况直线下降,而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法》的推出又变相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成为这些企业经营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一大因素。据悉,自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广东省劳资纠纷数量同比上升了50%。

对此,常凯教授指出,如果非要说《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的成本,那么有以下四个成本可能会提高:第一,终止补偿成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18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常凯表示,结果测算,这部分成本的增加将不超过企业人力成本支出的2%。第二是违法成本,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处以2倍月工资的罚款;第三是欠账成本,是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社保费,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下,法律给予劳动者讨回这部分收入的权利;最后一个成本增加,是劳动关系的管理成本,这个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成本增加也不同。

综合来看,常凯表示,除了第一条成本是实实在在的增加了企业成本外,对于一个正规企业来说,并没有增加其他成本支出。而对于社会争议最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了劳动者一个“铁饭碗”的说法,常凯认为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在《劳动合同法》管理条例重明确规定了14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中国首创,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德国、日本等地,基本上不存在固定期限合同一说,可见中国的劳务关系发展的落后。

对于中国劳动法制未来的发展,常凯表示,《劳动合同法》只是发展中迈出的第一步,且是相对宽松的一步。但是劳动合同法中仍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与违约金的规定、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权、社保制度不健全以及罢工权的定位等等问题,都会进一步完善。他还预测,将来急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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