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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签合同引“无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日  来源: 潍坊合同律师     http://www.wfhtlvshi.com/

  洪某用假名签订购煤合同,等煤炭全部运到后又以煤炭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尾款,并强迫供煤者齐某签下“无经济纠纷”的书面承诺。尽管洪某后来及时补齐了尾款,但仍然触犯了法律。近日,邹城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4年。

  洪某在邹城一煤矿附近开了个洗煤厂,201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陕西的煤贩齐某,双方商定由齐某负责从陕西往邹城发煤,洪某负责经销然后给其结算货款。2011年6月11日,双方在邹城一宾馆内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每吨煤炭950元,煤到付80%货款,待化验结果出来后付清余款。签订合同时洪某用了化名和假身份证。

  合同签订后,齐某从陕西发来煤炭共计308.9吨,价值293455元,洪某联系送到某电厂用每吨800元的价格卖掉。在齐某等索要煤款时,洪某在付了14万元后称煤质有问题,余款不再给付,齐某一看势头不对停止发煤并上门索要煤款。

  洪某觉得对方是外地人,于是叫上几个人赶到齐某住的宾馆,对齐某拳打脚踢,强迫齐某作出“互相没有经济纠纷”的书面承诺,合同原件也被洪某拿走。后经过鉴定,齐某被打成轻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鉴定,齐某所发的煤炭符合质量要求。

  洪某被抓获归案后,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洪某亲属马上将所欠煤款15万余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打者的损失。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为隐匿罪证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轻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洪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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