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三人的口头协议自成立时已生效。
2、廖某在合同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既未找张某追要借款,也未找郭某协商争议之款,致使合同期届满三方均未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和《合同法》第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方的协议条件已成就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吴昌明